第二十条

有效

延安革命遗址的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延安革命遗址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延安革命遗址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经审批机关验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