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延安革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延安革命遗址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延安革命遗址的安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不得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粉尘及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