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延安革命遗址内拍摄电影、电视和宣传资料,必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批准;获准拍摄的,不得使用危害文物安全的设备和手段拍摄文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