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延安革命遗址的抢救工作。延安革命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严重毁坏,需要在原址上重建或者迁移、拆除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在延安革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