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