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