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建设工程采取有效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