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三十一条有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