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三十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做好救助、救治、康复、保险理赔、财产确认、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