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