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二十八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