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撤离危险地区居民;
(二)组织调配志愿者队伍和有专长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四)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人员,并为应急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
(五)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通信畅通;
(六)及时、准确地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信息。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