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