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可以依托公安消防、矿山抢险、医疗救治等现有队伍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