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