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