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制定社会政策、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社会组织、学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