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诽谤、歧视或者侵犯其隐私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