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未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由此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