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拒收适龄未成年人入学,责令学生停课、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对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