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