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刊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