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幼儿园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警示、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施划人行横道线,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在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时段,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安排民警或者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的交通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未成年人。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接送未成年人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格核定车辆限乘人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