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和福利机构,为残疾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等提供保障。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