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园、游乐场、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