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的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组织应当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