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建设和配置卫生间,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暂不参加剧烈的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