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和消毒,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饮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