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和消毒,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饮酒。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