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判别能力和自律意识,教育未成年学生文明上网。学校的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和上网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