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法制教育,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