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文化娱乐、卫生保健、社会实践等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不得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