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接收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停学、退学。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