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教育未成年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