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者身体有重大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或者有严重恶习直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指定监护人。对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