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经常保持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人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状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