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合法要求择业应聘的人才,故意刁难、阻挠、收取不合理用费或违法处理的;

(二)拒不移交人事档案的;

(三)擅自离职应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