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聘单位有欺诈行为侵害应聘者、应聘者原单位合法权益,给应聘者、应聘者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应聘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证件、证明材料,给招聘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应聘者擅自离职,泄露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同意择业应聘的人才办理相关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

(五)新闻媒体刊播虚假招聘广告,给应聘者造成损失的,由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欺诈行为,给招聘单位或应聘者造成损失的;

(七)参加人才交流会不具备招聘单位合法资格,致使应聘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能确认侵害人的,人才交流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人事代理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