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要求人事行政部门裁决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内做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对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