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要求人事行政部门裁决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内做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对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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