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下列因人才择业应聘引起的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人事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其他机关、单位的争议由其人事管理隶属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