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下列因人才择业应聘引起的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

(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人事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机关、单位的争议由其人事管理隶属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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