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十八条已废止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向有审批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陕西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