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择业应聘:

(一)承担市(地)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