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八十九条已修改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交存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