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八十八条已修改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