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十条已修改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