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