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三条已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业主或者使用人不予配合造成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业主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