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七)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八)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