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